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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洪农(渔政)罚〔2025〕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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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南昌市东湖区小曹绳网店销售禁用的渔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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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南昌市东湖区小曹绳网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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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360102MA36RTE62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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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2025年9月22日,本机关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查获南昌市东湖区小曹绳网店门口悬挂销售的9副三重刺网,经法定程序认定为禁用渔具;另查明,该店在2024年8月13日销售给余某某的3副网具均为三重刺网亦为禁用渔具,确定销售收入为4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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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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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关于“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版)》进行处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450元; 二、没收在案禁用渔具:9副三重刺网; 三、处1000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1450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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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决定书罚款金额及江西省非税手机短信缴款码自行缴纳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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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av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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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1月2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