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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公开
来源: av解说   发布日期: 2025-12-08   访问量: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洪农(农药)罚〔2025〕7号

案件名称

南昌自度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假卫生用农药案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南昌自度贸易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91360111MADP57CA83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经营假卫生用农药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之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没收“檀香(盘香型)”9盒;二、没收违法所得164.7元;三、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164.7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本决定书罚款金额及江西省非税手机短信缴款码自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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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2025128